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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碑店经济技术开发区
河北省高碑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 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认定的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经外汇管理部门认定后,再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者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三)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应当依法缴纳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四)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2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五)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及其以上的,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认定,由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六)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减期满后,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年度,由企业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七) 凡来开发区投资建厂的企业,在征用土地、立项审批、核发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方面均由开发区按“全程一站式”服务要求,由开发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八) 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杜绝吃、拿、卡、要现象和乱摊派现象。市直各部门凡到开发区内企业检查,必须征得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为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未经同意,不得到外商投资企业参观、考察。
(九) 减轻企业负担,杜绝多头收费。开发区内企业应交纳的各种费用,按照行业取费标准,均减半征收,并统一由开发区管委会收缴,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 开发区企业均享受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应享受的优惠待遇和政策。
(十一) 开发区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还将对突出的好项目、大项目给予特殊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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