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工业园区
科技园区
保税园区
厂房
库房
土地
注册
登陆
孝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孝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孝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孝感市新产业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提高开发区的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孝感市开发区重点区域。
第三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职权。
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要锐意改革,大胆实践,加强管理,集中精力发展经济。
鼓励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战略的高科技、高效益和外资、外经、外贸的产业,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企业,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第三产业项目。
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来开发区投资建设,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兴办企业。
开发区不得兴建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项目。
第五条 开发区投资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本细则,其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的保护。
第二章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七条 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权限直接审批:
(一)加工工业(含基建、技改)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能源、交通、原材料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下的项目;
(三)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含合资、合作、独资)一千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和国家非限制项目。
超过上述投资规模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商请市计委、经贸委、外经委,按规定上报审批。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和审批的项目,由其直接办理: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和环境评估报告;
(二)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三)下达项目开工通知书,代发投资许可证。
第九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开发区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考核、确认工作。
第三章 外资、外经、外贸管理
第十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报省、市有关部门备案。一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由市外经委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核发。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确认和考核开发区产品出口型企业,并报省、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发区企业开展对外经贸活动。
第四章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一)协助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负责开发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核及报批工作;
(二)负责开发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按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负责开发区规划执行情况的验收和监察。
第十五条 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开发区管委会收取上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返还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房地产登记和产籍管理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发放。
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一)负责外来施工企业的资格审查和登记注册及施工企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审查;
(二)协助组织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负责建筑工程的质监、检测、监理、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 土地管理
第十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拄照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坝划和市政府授子的权限,负责开发区土地管理工作。
(一)根据需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负责土地监督检查和地政地籍管理;
(二)征用耕地、非耕地,在市级审批权以下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手续,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征用耕地、非耕地,在市级审批权以上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手续,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征用开发区土地,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选址、定点、勘测、验收,核发用地选址通知书、批准用地通知书核土地使用权证;
(四)负责开发区国有土地的出让、转让、抵押、租赁管理工作,并办理相应手续。开发区管委会收取的土地级差收入,必须上缴市财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返还一部分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章 财政、税务、金融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确定收支和分成基数,超收按比例分成,欠收按比例扣减”的原则,建立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市财税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财税征管工作,组织开发区税务检查,处理违章案件。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国有资产、预算外收入、社保资金、农业开发基金、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的管理和会计监督、财务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开发区国有、集体企业的帐薄、凭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开发区兴办伪企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要,依法办理纳税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开发区储蓄,开展企业信贷业务,做好结算服务工作;负责开发区新上、新建、技改项目的评估、报批工作;负责中央、省专项贷款的衔接落实,完成市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交办的事宜。
第二十四条 市保险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开发区的保险业务。
第七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一)办理企业的名称登记、核发企业营业执照;
(二)管理集贸市场、专业市场;
(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
(四)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按照当事人双方协议,调解、仲裁合同纠纷;
(五)负责企业产品商标和广告管理;
(六)受理消费者投诉;
(七)组织开展“个协”活动。
第八章 社会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农村经济发展
(一)发展农业生产;
(二)发展村办集体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
(三)组织上缴农业税费;
(四)增加村级集体积累;
(五)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六)组织抗灾救灾和农田水利建设。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社会发展工作。
(一)组织实施村庄集并改造建设;
(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四)管理教育工作;
(五)负责民政优抚、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六)负责人民调解工作;
(七) 发展群众文化、体育、卫生事业;
(八) 协调处理开发建设中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一)负责户政、户籍管理;
(二)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保工作;
(三)协助组织大型活动的保卫工作;
(四)负责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依照有关规定,集中管理开发区的档案。
第三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人民武装工作。
第九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工作。
(一)协助市编制管理部门做好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及人员编制的管理工作;
(二)录(聘)用干部、招收员工,涉及控制性指标由市劳动、人事部门下达,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企业单位人员的调动,同城区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手续,城区以外人员的调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 做好就业培训和就业管理工作;
(五)力口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依法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用工、劳动监察和外来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的管理;
(六)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积极支持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省管开发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设为首页
│
信息发布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诚征英才│关于我们│
加入收藏
客服电话:010-52028339 400-600-1532
中国工业地产网
版权所有 © 2005-2006